室內裝修【審查實務】套房注意事項&抽查重點摘要
本案屬都市發展局 99 年 10 月 5 日 北市都建字第 09964394300 號函,集合住宅室內裝修增設 2 間 (含) 上廁所或浴室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 通風、日照、採光及防音 。 2. 結構安全已由開業建築師或結構、土木技師簽證並檢附 結構檢核計算書 。 3. 原核准 陽台 範圍無論是否有既存違建,均 不得設置廁所、浴室使用 。 4. 後續於申請竣工審查時檢具 無違反公寓大廈規約 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切結書)。 5. 後續於申請竣工審查時檢具臺灣 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 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 6. 檢附 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 ;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樓板墊高者,均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墊高 面積小於 申請範圍 1/10 。 (2).墊高 高度未達10公分 (使用水泥混凝土:2300kg/m3)且 面積未達5平方公尺 者;如使用其他材料墊高者,應針對實際使用之材料單位重量、墊高高度及面積覈實檢討不大於上開單位載重之原則。 抽查案件:共14件(102年1月份)多數為隔成小套房案件居多 檢討回饋如下: 櫃體標示 非兼作分間牆之壁櫃無須於圖面上呈現,但如影響步行距離檢討時,壁櫃位置宜標示為佳。 集合住宅裝修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或浴室之相關檢討 通風 檢討:(建技規則施工編第43條) 開窗面積大於該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 日照 檢討:(建技規則施工編第40條) 至少應有一居室之窗可直接獲得日照。 採光 檢討:(建技規則施工編第41條) 住宅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採光面積不得小於該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 防音 檢討:(建技規則施工編第46條) 1.分間牆應為無空隙,無害於防音之構造,並應直達樓地板或屋頂之牆壁,如天花板有防音性能者,可至天花板。 2.泡沫混凝土分間牆、1/2B磚牆,厚度在十公分以上 台北市集合住宅公寓大廈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增加2間以上浴室、廁所加強管理措施說明 一、適用對象說明:(99.10.5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函) 本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但申請裝修範圍,倘直下各層屬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