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哪種情況必須做「室內裝修審查」? 【第一篇】

我們在《裝修審查的必要與重要性》這篇文章中,詳細的說明了裝修審查最主要的目的是確保室內裝修除了追求美觀之外,還能兼顧安全性(也就是防火耐震)與隱私性。

77-2條中所述:供公眾使用的建築要要申請試裝審查;非供公眾使用,經認定有必要,依樣要申請試裝審查。

我猜,一定不少人嘴角微揚,暗自叫好:「我家只有自己住,才不是甚麼公眾使用的場所,也沒有經過認定,裝潢應該不用報備啦!」

不!這誤會可大啦!



首先,甚麼是「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實在很多,有興趣的可以查看這裡→傳送門
列表出現中標的都是供公眾使用,沒有的就是非供公眾使用。其中與我們切身相關的就是「住宅」這兩個關鍵字。

●實施都市計畫區的地方: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算是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非實施都市計畫區的地方:四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這個也算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其實我們大多住在都市計劃區XD)

看到這裡,應該不少人拍案驚呼「哈!我家五樓以下!免驚!」

等等等等.......請先看看96年內政部的函釋的說法。
就算您家是五樓以下的集合住宅,除非整棟都你自己的,否則,只要你有以下情況:都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查:

1. 增設廁所或浴室  

      例如:原本兩間廁所,想要多增加一間 (增加隔間牆) → 要申請室內裝修

2. 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例如:原本兩個房間,想要變成四間房間 (增加隔間牆) → 要申請室內裝修

其他有關「供公眾使用之建築」是否申請室內裝修審查,第二篇也會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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